(2013)长法民初字第059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单敏潘磊与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长寿新华书店一门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敏,潘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长寿新华书店一门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5949号原告单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承勇。委托代理人杜兵,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磊。委托代理人杜兵,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陵,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长寿新华书店一门市。负责人杨扬,该公司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平,重庆昆德(长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敏、潘磊与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长寿新华书店一门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敏、潘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敏、潘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敏、潘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单敏、潘磊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飞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