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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01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680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 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