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9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刘宝来与周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来,周艳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9022号原告刘宝来。被告周艳军,成年。原告刘宝来与被告周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宝来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宝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宝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刘宝来负担。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素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