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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民一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永强与陈英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强,陈英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一初字第104号原告陈永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朝元,景县义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英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强诉被告陈英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永强负担。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