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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孟现辉与陈松高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现辉,陈松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一初字第15号申请人孟现辉,男,汉族。申请人陈松高,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孟现辉、陈松高关于申请确认双方于2013年12月24日达成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助理审判员张海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孟现辉、陈松高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24日经宜阳县交通事故社会法庭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陈松高的损失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评估费、车辆损失费、二次手术费双方约定为133839.14元;二、按照事故责任,孟现辉包括强制险一次性赔偿陈松高各项损失119575.08元。孟现辉的车辆损失由其自己承担;三、履行方式:自本协议签订后60日内履行完毕,履行后双方互不追究。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依法应当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民事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石文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