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中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2014)资中民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杰,蒋宣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中民保字第6号原告陈杰,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告蒋宣亮,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诉被告蒋宣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杰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被告蒋宣亮的有关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价值2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蒋宣亮的有关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价值2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