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一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庞少娥诉被告马克•、艾伦•、斯特劳德(MarkhllenStroud)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少娥,马克·艾伦·斯特劳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一初字第1503号原告庞少娥,女,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东二巷**号之一。公民身份号码:4502111966********。委托代理人覃玉件,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克·艾伦·斯特劳德(MarkhllenStroud),男,1957年6月1O日生,出生地点:德克萨斯州塔兰特县沃斯堡市,住美国德克萨斯州梅斯基特市班布街****号(2226BambooMesquite,Texas,USA)。原告庞少娥诉被告马克·艾伦·斯特劳德(MarkhllenStroud)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少娥及委托代理人覃玉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克·艾伦·斯特劳德(MarkhllenStroud)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少娥诉称: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受被告的邀请,原告于2012年10月15日抵达被告住所地美国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并于当年12月19日与被告在达拉斯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3年5月1日原告离开达拉斯回国,双方沟通困难,感情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马克·艾伦·斯特劳德(MarkhllenStroud)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综合当事人举证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受被告的邀请,原告于2012年10月15日抵达被告住所地美国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并于当年12月19日与被告在达拉斯办理结婚登记。原告2013年5月1日原告离开达拉斯回国至今。现原告以双方沟通困难,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在法庭上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并成婚,但由于婚前对被告及被告的国家缺乏了解而草率成婚,加上互相沟通困难,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导致生活不幸福。特别是今年2013年5月原告回国以来,原、被告互不往来,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请离婚,理由充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庞少娥与被告马克·艾伦·斯特劳德(MarkhllenStroud)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己预交),由原告庞少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爱萍人民陪审员 程 玫人民陪审员 唐 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焕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