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北民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北民初字第00238号原告李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徐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邮寄费40.00元,合计190.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浩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