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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北民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北民初字第00238号原告李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徐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邮寄费40.00元,合计190.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浩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