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景民一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陈永强与陈英建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强,陈英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一初字第104号原告:陈永强,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代理人:李朝元,景县义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英建,男,成人,汉族,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强诉被告陈英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永强负担。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