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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民一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陈永强与陈英建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强,陈英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一初字第104号原告:陈永强,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代理人:李朝元,景县义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英建,男,成人,汉族,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强诉被告陈英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永强负担。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