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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民一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黄瑞峰与方丁轩、周星应、刘国斌、江西祥隆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瑞峰,方丁轩,周星应,刘国斌,江西祥隆汽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一初字第315号原告黄瑞峰,男,1953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被告方丁轩,男,1993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被告周星应,男,1987年03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被告刘国斌,男,1966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被告江西祥隆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瑞峰与被告方丁轩、周星应、刘国斌、江西祥隆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1、公民身份号码为360429198703271919的公民的姓名为周显应而非周星应;2、原告在诉状中未载明被告江西祥隆汽车实业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及法定代表人。本院认为,原告黄瑞峰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瑞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382.02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余 斌审判员 杨荣贵审判员 张海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林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