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某某市某某总公司,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民终字第6号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被上诉人某某市某某总公司。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5月30日,原审原告某某市某某总公司向原审法院诉称,2013年5月19日11时40分许,原告司机驾驶冀G564**号16路公交车沿公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被告刘某某驾驶冀GJN5**号小轿车从左侧跨过中心线逆向行驶,超16路公交车时,因躲避对面来车,向右变更车道时,与16路公交车碰撞,造成车上乘客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二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司机无责任。被告刘某某为本案直接侵权人,应该全部承担赔偿营运车辆损失费及停车费。冀GJN5**号小轿车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交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800元。原审被告刘某某辩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责任认定都正确,我驾驶的车在保险公司交有全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负担,不足部分我再负担。原审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辩称,被告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三者险,我公司在合理范围内赔付。原审查明,2013年5月19日11时40分许,被告刘某某驾驶冀GJN5**号小轿车沿张家口市某某区公园街由西向北转弯行驶至长青路公园门前16路公交车站牌处由南向北行驶,遇周洋驾驶冀G564**号16路公交车沿长青路由南向北行驶,冀GJN5**号小轿车从16路公交车左侧跨过中心线逆向行驶,超16路公交车时,因躲避对面来车向右变更车道时与16路公交车碰撞,造成车上乘客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二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司机无责任。冀GJN5**号小轿车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交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冀G564**号16路公交车被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二大队扣押18天,花停车费1800元,并向法庭提交停车费发票。原告另主张公交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每天500元,计9000元,提供了16路其它车辆2013年4月2日至5月25日的收入表。被告保险公司在质证中称对停车费的真实性无异议,停运损失应扣除成本再计算,但这两项均不在理赔范围内,故不予赔付。原审认为,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某驾驶车辆违章行驶过程中,与原告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被告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刘某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刘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投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三者险,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赔偿责任应先由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对原告主张的停车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停车费属车损范围,故原告的该主张应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车辆在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因该车是在公安交警部门为查清事实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民事范畴,故原告请求该停车期间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一、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800元,并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宣判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和请求是,被上诉人的车辆停车费1800元为间接费用,不是财产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改判。被上诉人某某市某某总公司、刘某某服判。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损害、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依据此项规定,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理应承担理赔责任。所谓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所以原告在该事故中停车费不属于间接损失的范围。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赔偿款的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晓鸣审判员 王 潇审判员 马瑞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