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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民初字第3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林亚亚与台州市椒江鹏程塑料制品厂、施程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亚亚,台州市椒江鹏程塑料制品厂,施程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椒民初字第3214号原告:林亚亚。委托代理人:李东升。被告:台州市椒江鹏程塑料制品厂。代表人:施程辉,该厂负责人。被告:施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亚亚与被告台州市椒江鹏程塑料制品厂、施程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亚亚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亚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林亚亚负担。审 判 员 张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臻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