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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一(民)初字第2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徐某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徐某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民一(民)初字第2567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钱森奎,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徐某一。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徐某一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冒业鑫独任审判。本案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森奎、被告徐某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恋爱期间及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后来因为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参与赌博,并且由于被告妹妹赌博,将原、��告的房屋抵押给他人,导致双方感情日渐淡漠,现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徐某一辩称:被告平时的确会搓麻将,但是对家庭还是负责的,双方虽然因将房子为被告妹妹的债务进行抵押而产生矛盾,但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开庭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徐某一于1994年确立恋爱关系,并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双方生育一子,名徐某二,现就读于某学校。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后由于被告妹妹为了借款,将原、被告的房子用于抵押,原、被告双方因此产生矛盾,感情逐渐淡漠。为此,原告于2013年11月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资料一组、常住人口信息资料一份等,上述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体谅,相互信任,正确处理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夫妻仍有和好可能。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尚未提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的离婚理由不足,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要求与被告徐某一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冒 业 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