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文凯等与薛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凯,杨俊义,薛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凯,男,汉族,1934年5月27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新华村薛家屯。申请执行人杨俊义,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新华村薛家屯。被执行人薛君,男,汉族,47岁,农民,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新华村薛家屯。申请执行人杨文凯、杨俊义依据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哈阿农仲案(2014)第4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此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薛君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李春海所欠申请执行人吴亚青欠款总计55950元,在协议签订日给付1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将剩余欠款全部还清。如有剩余少量钱款不能还清,在2016年12月底前必须结清。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正当行使执行权利,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各自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3)阿执字第57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吴 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修宏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