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叠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桂林龙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桂林鼎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龙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桂林鼎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丹,张军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叠民初字第698号原告桂林龙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军。委托代理人白秋霖,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小科,该公司行政部经理。被告桂林鼎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平。被告王丹。被告张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龙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鼎鼎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丹、张军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龙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桂林龙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3元(原告桂林龙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桂林龙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给原告桂林龙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36.5元。审 判 长 陈远璐人民陪审员 粟喜发人民陪审员 张勇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鹏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