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高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石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石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高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佑状,董事长。被告:沈石芬,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石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颖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殿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