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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刑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小红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77号罪犯李小红,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蒲江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以(1998)成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刑期自1998年7月16日起。1998年7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8)川刑一核字第260号核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成刑初字第64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小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2000年9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川刑执字第68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小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2年11月1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川刑执字第116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小红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刑期从2002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2005年8月23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雅刑执字第12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小红减刑1年3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9日止;2007年8月22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雅刑执字第82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小红减刑1年5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9日;2009年8月14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雅刑执字第5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小红减刑1年5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9日;2011年7月6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雅刑执字第4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小红减刑1年6个月,减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至2015年4月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44.5分。另查明,罪犯李小红被处赔偿损失20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小红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四年一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