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梅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高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梅刑初字第0002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3年9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刚,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刑诉(201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3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芳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杨刚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高某携带冰毒到黄梅县分路镇镇南村二组陈某飞家,邀王某共同吸食约0.5克.当日下午1时许,公安民警在陈某飞家将高某、王��抓获,从高某身上搜出可疑毒品净重33.69克。经鉴定,可疑毒品33.69克,均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证人王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黄梅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收条,到案经过,刑事照片及鉴定结论、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后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2014年3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