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民催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美卓织物(天津)有限公司、Kim0l0fStenman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美卓织物(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诸民催字第59号申请人美卓织物(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Kim0l0fStenma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睿,女,汉族。申请人美卓织物(天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1日发出公告,同年10月30日《人民法院报》正式刊登,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美卓织物(天津)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号码为1040005221592933,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月18日,票面金额为70000.00元,出票人为诸城鑫荣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诸城市新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诸城支行,持票人为申请人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美卓织物(天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玉波审判员 杨清河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安郁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