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歙民一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副本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歙民一初字第00047号原告:程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陈某,女,汉族,住越南后江省渭水县渭胜社第9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秀均诉被告陈氏玉瑶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秀均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秀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海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