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歙民一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副本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歙民一初字第00047号原告:程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陈某,女,汉族,住越南后江省渭水县渭胜社第9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秀均诉被告陈氏玉瑶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秀均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秀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海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