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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法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贺茂全与罗登华,张成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茂全,罗登华,张成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法民初字第00119号原告贺茂全,男,195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兵,奉节县平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登华,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成国,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茂全与被告罗登华、张成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贺茂全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茂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贺茂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茂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贺茂全负担。审判员  刘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覃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