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一终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季慧敏与都浩伟、淮南市鑫皇实业有限公司等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敏慧,都浩伟,淮南市鑫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终字第000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敏慧,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万标,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浩伟,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个体驾驶员。委托代理人:梁允安,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鑫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王金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允安,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组织机构代码85022772-X。负责人:刘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谦,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季敏慧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01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季敏慧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季敏慧申请撤回上诉,没有侵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季敏慧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季敏慧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宫轶男审 判 员 时素君代理审判员 张树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汪传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