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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永瓯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施秀听与陈长顺、余滕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秀听,陈长顺,余滕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瓯商初字第8号原告:施秀听。被告:陈长顺。被告:余滕滕。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秀听诉被告陈长顺、余滕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秀听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施秀听以被告已返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属合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秀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0元,由原告施秀听负担。审判员  徐晓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跃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