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瓯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施秀听与陈长顺、余滕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秀听,陈长顺,余滕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瓯商初字第8号原告:施秀听。被告:陈长顺。被告:余滕滕。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秀听诉被告陈长顺、余滕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秀听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施秀听以被告已返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属合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秀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0元,由原告施秀听负担。审判员 徐晓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跃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