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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立民撤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立民撤字第16号原告王某,女。被告谢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 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卓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