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刑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岳家英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岳家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564号罪犯岳家英,曾用名徐毛儿,女,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6日作出(2009)雷刑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家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起于2008年8月23日止于2020年8月22日。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日作出(2009)川凉中刑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49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9年7月22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期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7分。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罪犯岳家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伟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张 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