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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后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道付与被告王绪达、曹当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绪福,王绪达,曹当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后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王绪福。委托代理人曹永喜,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绪达。被告曹当香。原告王道付与被告王绪达、曹当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绪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王洪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春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