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罪犯苏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捌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0号罪犯苏捌,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汕尾中法刑二初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苏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3年11月19日,共获嘉奖20次;2012年8月,2013年1月、6月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6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份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捌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六天(刑期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林汉葵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满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