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敬宾欠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李敬宾。被执行人孙兆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州市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孙兆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兆豪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战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聂文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