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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民保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董永辉解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永辉,宋稳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保字第00011-1号原告董永辉,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周至县二曲镇镇东四组,身份证号码610124197502050078。被告宋稳住,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户县大王镇梧南村,身份证号码610125198408034718。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4)户民保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宋稳柱驾驶的陕AQ98**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就地扣押,现被申请人宋稳柱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金,并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陕AQ98**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颖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