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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重庆中环置业有限公司与欧阳勇、重庆中嘉通讯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环置业有限公司,欧阳勇,重庆中嘉通讯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民初字第00113号原告重庆中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47号。法定代表人顾德,董事长。被告欧阳勇,男,汉族,1963年11月13日出生。第三人重庆中嘉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47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勇、第三人重庆中嘉通讯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中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环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原告重庆中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必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