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盐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盐山县小庄乡尚宅村民委员会与史海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山县小庄乡尚宅村民委员会,史海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盐山县小庄乡尚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尚书瑞,村长。委托代理人高金涛,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海峰,男,汉族,农民,住盐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山县小庄乡尚宅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史海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山县小庄乡尚宅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山县小庄乡尚宅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山县小庄乡尚宅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盐山县小庄乡尚宅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刘建秀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