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天源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远望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源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远望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430号原告山东天源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泉林镇,注册号:370831228001053。法定代表人高勇。委托代理人秦俏兰,系广东至高(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玲,系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远望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岭工业园G321国道旁佛山市康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厂房,注册号:440682000307935。法定代表人李日来。委托代理人陈志雄,系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嘉志,系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山东天源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远望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存在长期的业务往来,多次向原告采购机床配件。截至2013年10月29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59734元,至今未付。综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9734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货款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诉讼中,原告围绕其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打印件1份,用于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落款日期为2013年10月28日的《佛山市南海区远望机床有限公司客户明细表》原件1份,用于证明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货物,以及被告历次支付货款的情况,以及截至2013年10月28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共计59734元的事实;4、落款日期为2013年10月29日的《对账证明》原件1份,用于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金额为59734元,以及被告承认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举证进行辨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主要证据为原件,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均予采信并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如下事实:被告与原告存在长期的业务往来,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机床配件。截至2013年10月29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59734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本金59734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而被告未予抗辩,亦未提供反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货款本金59734元未付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上述货款本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时诉请被告支付以59734元为本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从2013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远望机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9734元予原告山东天源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远望机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上述货款59734元为本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从2013年10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山东天源机床附件有限公司。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646.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 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育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