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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19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桂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桂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95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80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桂某某,女,1983年12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的(2009)镜民一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9)镜民一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劲松执行员  肖雪梅执行员  尚X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