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张应福与刘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福,刘正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62号原告张应福,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正全,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原告张应福与被告刘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熊生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英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