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张应福与刘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福,刘正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62号原告张应福,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正全,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原告张应福与被告刘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熊生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英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