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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民一初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民一初字第2631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陈某某,女,汉族,居民。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曾于2000年1月份经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于2000年4月14日复婚。复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约一个月后即2000年5月份被告与原告吵架后,被告带原告的现金及所有财产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虽经原告多方寻找,至今仍无任何信息。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某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曾于2000年1月份经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于同年4月14日复婚。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00年5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的财产情况因被告未到庭,不能查实。经本院调解,原告不同意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复婚后感情一般,自2000年5月份起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可待被告主张权利时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凌宗香人民陪审员  李剑霆人民陪审员  邢自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