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洪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梁某某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初字第397号原告赵某某,男,生于1966年5月21日,汉族。被告梁某某,女,生于1977年7月29日,汉族。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绍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