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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洪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梁某某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初字第397号原告赵某某,男,生于1966年5月21日,汉族。被告梁某某,女,生于1977年7月29日,汉族。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绍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