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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邢刑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磊青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磊青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邢刑执字第118号罪犯磊青,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颖张行政村人,现在河北省邢台监狱服刑。因抢劫罪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日以(2006)邢东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经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以(2007)邢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书予以核准,维持原判。刑期起止日自2006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于2007年3月30日由邢台市第一看守所送(转)押至我狱服刑改造。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以(2011)邢刑执字第11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邢台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驻该狱检察室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邢台监狱认为罪犯磊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磊青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服从管理,先后受到狱部考核记功4次,2012年度狱级积极分子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磊青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三)项,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磊青准予减去未执行完刑期,并处罚金1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绍彬审判员  姜月英审判员  张怀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