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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民三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百利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林堉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百利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堉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民三初字第619号原告深圳市百利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伊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远志,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长森,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堉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百利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堉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百利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百利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百利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75.9元,由原告深圳市百利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麦贤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