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湄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湄民初字第134号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湄江镇天文大道。法定代表人成绍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冷勇,系该公司茅坪分理处主任。被告孙林。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国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晓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