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鲁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东宏伟织造有限公司、莘县中元轴承配件加工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鲁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宏伟织造有限公司,莘县中元轴承配件加工有限公司,莘县宏兴冲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莘县金鑫轴承配件有限公司,莘县莘禾种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鲁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花园南路119号。法定代表人:张金成,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宏伟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河店镇马西村。法定代表人:刘青华。被执行人:莘县中元轴承配件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河店镇马桥西。法定代表人:侯玉民。被执行人:莘县宏兴冲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河店镇杨炉村。法定代表人:路超。被执行人:莘县金鑫轴承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河店镇马西村。法定代表人:刘立华。被执行人:莘县莘禾种苗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河店镇大三门村。法定代表人:周桂红。聊城市东昌府区鲁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宏伟织造有限公司等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五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2)聊东商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鲁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安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