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1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刘永胜与邱金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胜,邱金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323号申请执行人刘永胜,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邱金都,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刘永胜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4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邱金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邱金都发出执行通知书后,邱金都称其从未接收到(2012)神民初字第01481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证该判决书未生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