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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1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刘永胜与邱金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胜,邱金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323号申请执行人刘永胜,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邱金都,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刘永胜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4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邱金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邱金都发出执行通知书后,邱金都称其从未接收到(2012)神民初字第01481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证该判决书未生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1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