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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纳溪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郑元秀申请执行段小勤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元秀,段小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纳溪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郑元秀。被执行人段小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纳溪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段小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段小勤银行存款31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张玉春代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