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都执字第0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孙龙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龙生,陈付銮,孙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都执字第0948号申请执行人孙龙生,居民。被执行人陈付銮,居民。被执行人孙孝云(芸),居民。申请执行人孙龙生与被执行人陈付銮、孙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都潘民初字第0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3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3)都潘民初字第08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武中祥执行员 耿晔照执行员 蒋宝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福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