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周明与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县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县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源行初字第2号原告:周明。被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县大队。法定代表人:刘明军,大队长。原告周明以要求确认被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县大队作出的NO.3703237000043641违法停车告知单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朝程审 判 员 王连合人民陪审员 刘守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