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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湖北恒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马国雄、武汉荣达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国雄,武汉荣达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607号原告湖北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君,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静波,男,汉族。系原告职员。被告马国雄,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汉荣达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世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国雄、武汉荣达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254.5元,由原告湖北恒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