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盘县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与宋金平、宋丹、田会、邢俊霞、宋建军、周文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宋金平;宋丹;田会;邢俊霞;宋建军;周文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盘县执字第002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冯勇,职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宋金平,男,汉族,农民,住盘山县。被执行人宋丹,女,汉族,农民,住盘山县。被执行人田会,男,汉族,农民,住盘山县。被执行人邢俊霞,女,汉族,农民,住盘山县。被执行人宋建军,男,汉族,农民,住盘山县。被执行人周文娟,女,汉族,农民,住盘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宋金平、宋丹、田会、邢俊霞、宋建军、周文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2013)盘县民一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盘县民一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大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春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