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豫来民初字第06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9-02-26
案件名称
单雷与王贵平、陆启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单雷;王贵平;陆启树;尹孝伍;张克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宿豫来民初字第0669号原告单雷,居民。被告王贵平,居民。被告陆启树,居民。被告尹孝伍,居民。被告张克武,居民。原告单雷诉被告王贵平、陆启树、尹孝伍、张克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志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贵平、陆启树、尹孝伍、张克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雷诉称,2013年4月16日,被告王贵平因经营挖掘机资金短缺向我借款50000元,被告陆启树、尹孝伍、张克武为其担保。双方当时约定2013年5月16日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四被告至今未偿还。现要求四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被告王贵平、陆启树、尹孝伍、张克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被告王贵平在被告陆启树、尹孝伍、张克武的担保下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单雷现金伍万元整定于2013年5月16号归还清。借款人:王贵平2013年4月16号担保人:陆启树、尹孝伍、张克武”。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因而成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借条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条就借款数额予以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王贵平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陆启树、尹孝伍、张克武作为保证人应当对被告王贵平的5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陆启树、尹孝伍、张克武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贵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单雷借款50000元;二、被告陆启树、尹孝伍、张克武对上述债务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贵平、陆启树、尹孝伍、张克武连带负担(原告已垫付,待四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蒿泽群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申请执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