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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夏新安与李邦浪、赵慧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新安,李邦浪,赵慧媛,夏碎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986号原告夏新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晓敏、赵约翰。被告李邦浪。被告赵慧媛。被告夏碎印。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新安与被告李邦浪、赵慧媛、夏碎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新安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新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萍萍人民陪审员  竺飞升人民陪审员  黄树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