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夏新安与李邦浪、赵慧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新安,李邦浪,赵慧媛,夏碎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986号原告夏新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晓敏、赵约翰。被告李邦浪。被告赵慧媛。被告夏碎印。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新安与被告李邦浪、赵慧媛、夏碎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新安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新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萍萍人民陪审员 竺飞升人民陪审员 黄树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