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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邓汉平与王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汉平,王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640号申请执行人:邓汉平,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王陈,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东西湖区。本院(2013)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42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陈所有的坐落于东西湖区三店农场鑫海花城东区13栋3单元502室房地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 律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郑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