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高健与孙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健,孙野,磐石市万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617号原告:高健,男。被告:孙野,男。被告:磐石市万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健诉被告孙野、磐石市万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健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全额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丽力代理审判员 张嘉辉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房 颖 搜索“”